
案 情 介 绍双 方 争 议 法 院 审 理 索赔遭拒后,马某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ぷ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马某在♂保险期间内自行办理车辆营运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然已经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车ζ 辆所有人,马某应该就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商是否解除合同,...
2017年11月17日傍晚大雨滂沱、雷电交加,浏河交警队接到了李明(化名)的报警电话,称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值班◇民警火速前往现场,发现一名女子倒在一辆货车旁,而肇事的另一方车辆早已驶离现场。交警根据事故现场状况了解到,事发时路旁摆有各类小吃摊贩,占据了一半非机动车道,长时间开车的李明行经至此,闻︽到香飘飘的味道,就想买些小吃来果腹,他随意的将大货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就下车购买小吃,不一会儿李明听到了嘭...
【案情】 【分歧】 由于本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为借用车辆,在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陈某无需要向杨某承担任何赔偿的责任。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导语一般来说,驾车撞上→行人,车辆驾驶员都要承担一些责№任。下面这起案例,承担责任的车辆驾驶员竟▂然可以减轻责任。究竟怎么回事?行人违章上高速发生事故,司机是否承担责任?案情简介黄某到邻市办事→,开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男子出现在高速公路中间,黄某来】不及刹车,将男子撞→飞,致其当场死亡。原来该男子姓马,是高速公路附近的村民,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快要↓冲过隔离带时,被黄...
【案情回放】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一旦发生碰擦,许多车友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吴某与刘某系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不慎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私下里与刘某协商赔偿数额。在刘某的¤提议下,吴某先行向其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收到3万元后,刘某便再没...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李某仁与杨某峰机动车交通事①故责任纠纷一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收到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各方当事人往往都会觉得对方应该在事故中承担到更大的责任。那么在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该怎么处→理呢?一、事故处理新规复核的四大亮点:事故处理新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复核有四个亮点:1、申请复核↑范围大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交强险、商业险、人身损害、垫付费用、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而该系列问题也影响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法律处理和计算问题▽往往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而计算问题有时是实务中重要而容易失误的问题。在不考虑相关争议问题的前提下,笔者在此处简单讨论几个计算问题。一、误工费中30日和21.75日的问题实务中,经∑ 常使用日收入×误工时间的方式确定误工费。关于该问题...
? ? ? ? 案例简介 2010年5月8日13时,正在工作的唐某某突感身体不适,请假去医院看病。拿到生产负责人签发的出门证后,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厂门直奔镇医院,5分钟后被一辆疾驰的重型货车撞飞,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其配偶向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唐某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丹徒区人社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唐某某...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都要无比的珍惜它。但⊙是生活中难免会有天灾祸福,例如△现如今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死于这种情况上的人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就要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至于死者家属拿到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呢?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家∩属如何分配?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
车辆年检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笔者今年代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客户差赵☆总一笔货款,客户和赵总商量,客户用一台二手小汽车抵债。赵总拿到车后,办了过户手续,然后投了保险,办完这些手续就是2016年11月了,12月马上到汽年年检期了√,可是赵总太忙了,12月份忘记年检了,2017年元月赵总开车不小心在长阳撞上了公路护栏,赵总报了110,又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赵总...
案例:李某驾车在接近收费站时,因转弯半径小车辆左侧剐蹭到护栏致车辆左前部受损。因护栏损失轻微,收费站人员对李某放行。李某未报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到4S店(距离事故现√场180公里)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提出拒赔。笔者以该案为契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免责条款进行分析,...
电动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添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令人头痛的当属因超速超限所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本文,就电动车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问题,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文章来源:法信推荐案例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应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责任划分——曹周西诉黄磊、欧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其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存...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只能申请一次。那么,之后还是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不能?1不服交通事故ξ责任认定书,不能起诉?这里的起诉是针对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
2015年7月31日张『三向公司提出辞职,于8月31日办理好离职手续,交接完所有的工作。 张三上完最后一天班,就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张三受轻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前言:本文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以供读者参←照。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
基本案情: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ξ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4...
案情介绍 小明为某公司的职工,入职时,王刚与公司商量,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不给自己缴纳保险费,将其费用算在他的工资内,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双方均※没有反对。 2015年,小明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送去医院救治,被认定为四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用总计12万元。小明请求公司为其支付12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拒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小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该机构∏向公司追偿...
法信 · 推荐案例法信 · 裁判规则 法信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Ψ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
2017年9月,张某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轿⊙车,联系了某销售二手车的汽车服务公司后,销售人员向张某介绍了一款二手宝马小轿车,车辆售价63000元。销售人员向╲张某表示车辆无重大事故,已行驶〓里程16万多公里,与里程表中显示相符。双方一拍即合,遂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书》,张某付款提车。但是张某没想到,在驾驶中发现该车存在发动机异〒响、排气管放炮、车身抖动、熄火和空调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这明显与...